解析:
若相关机关已将刑事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针对那些情节重大且案情错综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力适当延长期限最多可达十五天。而当此类案件被判定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时,其决定的时间还可再被延长至多十五天。当事人若能积极认罪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同样可以延长至十五天。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案件需要变更管辖权,则自变更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