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权负责法律服务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其拥有对法律服务业实施全面而统一的审批、监管及监督权力。
现阶段,除了经过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审查并予以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依法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之外,任何其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未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可之前,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性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九条
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