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件。
该项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即不仅仅对国家实施的信用卡管理制序产生了侵害,同时还对银行及其信用卡持有者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
其次,是客观要件。
这个犯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在,使用者采用伪造、篡改或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自己拥有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以此来诈骗他人财产,并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再者,是从主体角度考虑。
此罪的实施主体通常是一般的公民,但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机构。
最后,就涉及到主观层面的问题。
本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