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所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卖方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却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将其农房出售给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次是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后,买方无法顺利完成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际获得房屋产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时,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达了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向对方传递了这一信息,那么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