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期满后,商铺租赁者有权依据约定主张归还转让费用,双方可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所谓商铺转让费,即在租期尚未结束之时,承租人经房东同意后将商铺进行转租,将与房东尚有的租赁期限、自身的装修投入、原购入设备、正在经营的业务项目(包含货物、特许经营许可费用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移至下一位承租人手中,而向该承租人所收取的超出原本应付租金的部分即为转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