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的事宜时,会产生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
一是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
二是停车场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
前者主要是指停车场负责妥善保管存车人所交付之车辆,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其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存车人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此情况下,若因停车场的过失导致车辆遗失或损坏,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后者则是指停车场将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地出租给存车人使用,由存车人按照约定向停车场支付租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丢失或损坏,停车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