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原本房屋的所有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顺利迁出其户口,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首先,买受人可凭借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户口迁入的申请,随后将户口簿上的户主身份直接变更为买受人;
在此过程中,原业主的户籍信息得以保留,但其不再担任户主职务,而是转变为挂靠户。
其次,原业主亦可凭借户口簿及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将户口迁往社区集体户。
然而,此种情况需得到原业主本人的积极配合方可完成,因为当前阶段公安机关尚无权强制执行户口迁移事宜。
此外,还有其他途径可供选择以实现户口迁移至所购房产的目的:
首先,买受人可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往房产所在地的居委会开具《常住人口证明》;
其次,再携带户口页、房屋所有权证书、居委会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前往房屋所属辖区的派出所找到户籍警进行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
最后,由于房产上可能仍挂有原房东的户口,因此在办理过程中,户籍警可能会询问相关情况,此时若无法联系到原房东,则可能会对办理流程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