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无故擅离岗位、累计缺勤达到了严重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的标准(通常情况下,连续旷工满三日即可认定)时,本公司有权力单方面解除与该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在劳动者旷工期间,本公司有权扣除其应得的薪酬,同时对于因劳动者的疏忽导致的解雇行为,也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