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合同当事人得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之后,针对已实际履行之合同义务,应依据具体履行状况及合同性质,申请恢复至初始状态或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且其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当事人无需再行履行相关义务,由此时起,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