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法定有效期为一年。
该期限从当事人实际了解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内,若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则劳动者有权随时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申请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