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为企业重组失败导致破产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决定之外,还需依据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或者基于自身职权,立即发布关于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
在法院作出关于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决之后,作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主体,必须迅速向证券交易机构提交报告并公开披露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
证券交易机构将根据法院所做出的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撤销对于已经恢复正常运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处理措施;
或者在法院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以决定是否终止那些由于重组失败而导致破产重整程序结束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