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若其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所在地、运输最终到达地或者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在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则可由被保险人的居住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