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若所涉及到的犯罪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追诉时效应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时即告终结;
若该犯罪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应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十年后终止;
当犯罪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应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十五年后终止;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其追诉时效应自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满二十年后终止。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的,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方可启动追诉程序。
此外,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应自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开始计算;
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的,则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追诉时效内再次触犯其他罪行,那么前罪的追诉时效将自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