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行为无疑属于违法之举。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对于女性劳动者以及未成年工人群体,给予了一系列特别的关爱与保护措施。
例如,在怀孕期间,我们会避免安排女性劳动者参与到那些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之中。
同时,依照法律条文,我们不能够指派女性劳动者去承担那些国家明文规定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也不能够让她们从事孕期被明确禁止的工作。
此外,我们不会安排处于孕晚期(即怀孕第七个月)以上的女性劳动者加班或上夜班。
最后,我们同样不会安排女性劳动者去承担那些国家明文规定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责任和义务,更不允许在孕期从事任何这些被禁止的工作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一条
还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