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
1.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来说,若无法证明公司的资产与自身资产之间存在严格区分的界限,则应对公司发生的债务负担起连带责任。
2.当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应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利,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时,他们也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价值明显偏低,那么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来弥补其差额;
而在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也被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
它指的是多个债务人就同一笔债务各自承担全部给付义务的一种责任形式。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位、几位甚至所有人,同时或者依次要求他们全额或部分地履行债务。
例如,在合伙债务中,债权人有权向合伙成员中的任何一位、几位甚至所有人,同时或者依次要求他们全额或部分地偿还合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