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民事纠纷的诉讼文件中,原告的职业以及居住地址信息确实是必需填写的内容。
倘若原告无固定职业,则职业一栏可无需进行具体描述;
然而,无论原告是否有职业,其居住地址均需详细注明。
若所涉案件为离婚纠纷,为了避免被告可能对原告造成的骚扰行为,原告可以选择填写身份证上的居住地址,同时,原告亦可另行向法官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相关信息,并请求法官对此予以保密处理,相信法官会尊重并支持原告的这一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