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能够使得被予以登记的请求权获得物权效力,进而在针对之后可能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具体内容相吻合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过程中产生对抗性效应。
其次,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前提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情况下,为防止债务方擅自处分相关不动产而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预先登记措施,其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