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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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是限制物权人对物权的处分。换句话说就是冻结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但是期限只有三个月。2、预告登记,不具有登记的效力。物权登记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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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或其他不动产的预售中,购房者可对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用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那么预告登记的效力究竟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来为大家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预告登记的效力

1、排他性效力

签订转让合同后,在房产尚未交付之前,就存在着同一房产被再次买卖或者被抵押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受让人要求转让人交付房产的债权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现的风险。经过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以阻断其他人取得房产权利的可能性,防止转让人一房多卖以及将房产抵押的风险。

2、登记顺位保证效力

房产物权的变动登记,也可能是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并存的物权所为的登记,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在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预告登记能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预先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如建设单位申请在建工程第一次抵押预告登记后,又对在建工程余额申请第二次抵押预告登记,则在实现抵押权时,第一次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应排在第二次抵押权实现之前,这就是顺位保证效力。

3、破产保护效力

预告登记的权利已经物权化,是具有了物权效力的请求权,因此应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即当房屋所有权人陷于破产时,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预告登记所指向的房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4、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如甲向乙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后,卷款逃跑了,这时,当乙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丙搬迁,将房屋强制过户给本人。

预告登记的效力一共有四点,分别是排他性效力、登记顺位保证效力、破产保护效力和追及效力。这四点效力就可以保证防止开发商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其他人,同时即使是房屋所有权人破产时,预告登记也可以使房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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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立法机关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即该规定是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解决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对已销售给购房者的期房私自设定抵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规定的,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理由为: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成立之时,贷款银行已经按照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划转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即权利人已经为获得物权保护而先期支付了对价;二是预购商品房虽无权属证书,但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商前期已投入了25%以上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并且已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即期房及其附着的土地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是一项尚有待法律明确其权利边界的财产;三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向登记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即该登记权利已经履行向社会公众公示的程序。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我大伯辛苦了大半辈子最近买了一套房,但是由于该方还是预售状态,我大伯就缴纳了30%的房款,并且在别人的介绍下也进行了预告登记,但是他不太懂这些法律,想问一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预告登记的权利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普通抵押权及债权并存时的冲突。其冲突源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有以下内容:《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物权法》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 6号,以下简称《批复》)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其中《批复》第1、2条的内容分别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解释》第8条的规定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本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妹妹之前跟老公打算在市区里面购置一套房屋,那样的话上班比较方便,前不久去购置了一套需要签什么网络备案书,请问购买房产网签备案跟预告登记的效力跟预告登记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回复] 这两者不是一回事。“网签合同备案”,侧重点是“备案“两字。备案与“注记”同义。简言之,是备案受理方”留存了、知道了”的意义和作用。
“备案”可以发生在多种场合,例如房屋交易管理中,除了预售合同备案,还有租赁合同备案、《房屋使用公约》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等;工商管理业务中,还有“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呢!
众所周知,我国房地产交易实行“登记制”,“预告登记”是各项登记内容其中的一种。什么情况下可以或应该办理预告登记,其意义如何,在官方文件”房地产登记管理条例”里都列得很全面很清楚,在此就不赘述了。
拿许多房产中介人员都熟知的情况来讲,个人购买期房,且要申请银行抵押贷款的,按银行要求,该购房合同必须办理了“预告登记”(标志是拿到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才行,目的是要维护银行自身权益。但在办“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前,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先办理“合同备案”。所以银行受理贷款前,一定是这两样都办完了。
在银行批准了贷款申请,但在发放贷款款项前,同样出于维权考虑,它(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购房人(借款人、抵押人)双方要共同去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等到这事办完了(标志同样是拿到了“证明“),它这时才会实际放款。这道手续也是属于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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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失效的期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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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即该规定是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解决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对已销售给购房者的期房私自设定抵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规定的,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理由为: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成立之时,贷款银行已经按照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划转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即权利人已经为获得物权保护而先期支付了对价;二是预购商品房虽无权属证书,但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商前期已投入了25%以上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并且已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即期房及其附着的土地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是一项尚有待法律明确其权利边界的财产;三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向登记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即该登记权利已经履行向社会公众公示的程序
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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