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条例规定,上海市的经济适用房是允许进行买卖的。
在满足五年买卖居住时间要求之后,只有得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并且履行了补缴相应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义务后,才能正式进入买卖环节。
具体来说,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需按照当时同一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房价差异的80%来计算。
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就可将原本的经济适用住房予以注销,实现拥有完整房屋所有权的目标,进而实现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