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应当明确指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及林粮间作或实施超标农田林网工程;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借口,在基本农田区域内挖掘池塘实施养鱼、建设供畜禽饲养之用的建筑物等严重损害耕作层的生产经营行为;
坚决禁止以生态保护为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从事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施工;
严格制止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非农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违规现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做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做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准则、行业准则和规程的违法做法。
安全生产违法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金;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做法;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挖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注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职位证书;
(七)停业;
(八)拘捕;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