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协议中若未就利息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当事人便无权提出关于利息的诉求。
针对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对利息事宜未作任何约定,那么债权人便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权益;
其次,假如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的利率条款,且该利率未超出合同签订当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那么这样的约定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倘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的利率约定已经超出了上述四倍的限制,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债权人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
最后,如果债权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实际出借的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
此外,除非借贷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应得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