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上海发生的工伤事故中被鉴定为一至十级残疾等级的人员,他们可以享受以下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者,他们将获得27个月、25个月、23个月和21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五至六级伤残者,他们将分别得到18个月和16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对于七至十级伤残者,他们将分别获得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外,对于七级伤残的员工,他们还将有机会享受到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对于八级伤残的员工,他们则将有资格享受到15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