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原告对于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决策表示不满,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该公安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接到复议请求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给出结论。
若公安机关依然坚持其原有的决定,原告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上级公安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裁决。
如最终仍维持原决定,原告则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