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您需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请携带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前往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在得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与该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补缴相应的出让金;
最后,请再次回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