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财产保全担保所需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对于财产价值未超过一千元或并未牵涉到任何实际金额的情况,应按每宗案件三十元的标准进行缴纳;
若财产价值在一千元至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进行缴纳;
而当财产价值超过十万元时,则需要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进行缴纳,但请注意,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所支付的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五千元。
此外,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且该担保的数额应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大致相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