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眼睛在工伤鉴定中所适用的等级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进行赔偿,其中,具体的赔偿规定包括:
对于一级伤势的受害者,需支付其24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作为补助金,对于二级伤势的受害者,则需要支付其22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作为补助金,以此类推,直至四级伤势的受害者,只需支付其18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作为补助金。
第二,通过每月定期向受害者发放伤残津贴的方式进行赔偿,其中,具体的赔偿规定包括:
对于一级伤势的受害者,需按照其个人平均工资的90%进行发放,对于二级伤势的受害者,则需要按照其个人平均工资的85%进行发放,以此类推,直至四级伤势的受害者,只需按照其个人平均工资的75%进行发放。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补充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