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原告诉求法院予以裁决的话,其起诉的法院应主要由被告方的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而若存在某些特定状况,例如,若被告方无固定住所或常驻地址的话,原告方可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至于针对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则应由被告方在当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被告方的住所地与其常驻地不相符的话,应由被告方的常驻地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