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为人在下列情境之一下擅自动用公共款项,将被视为构成了刑事罪行:
首先是利用其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归自身私人用途,同时开展非法性质的活动;
其次是行为人挪用公款的金额相对较大且用该笔资金从事盈利性活动;
第三种情形是行为人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归还;
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但却未能及时归还。
此外,如果行为人将用于救灾、抗洪、防灾、优待、扶贫、移民以及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私自挪为己用,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