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包括哪几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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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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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刑事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行为或手法,然而不同的犯罪,肯定在犯罪手法上面是不一样的。针对挪用资金犯罪,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其犯罪手法包括了几种情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挪用资金罪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二、被挪用资金用途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

(1) 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包括的具体情形,法律规定了三种,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为各位详细阐述的内容。希望各位阅读了上文之后,能够解开疑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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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包括哪几种情形
1、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同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时间没有归还的。2、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虽然时间没有达到3个月,但是数额却达到了较大标准,用以营利活动的。3、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供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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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第一,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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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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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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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自首的种类都包括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首的种类都包括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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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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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几种情形包括
挪用公款罪的常见情形涵盖:将公款私用从事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达到法定数额,用于营利性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些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严重损害公共财产权益,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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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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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重大误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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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工作原因我受了一些小伤。住院了几天,但是我不知道能不能被认定也工伤,所以请问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包括哪七种呢?
[律师回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
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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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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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形式包括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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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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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例如,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请求,商定以1500元为乙之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并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非法从事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责任要素:
故意,不要求营利的目的(职业犯)。但非法行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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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定抚养权变更情形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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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情形包括以下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是怎样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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