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能得到及时注销,并给他人带来了财物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将面临罚款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首先,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始,并无任何货物进购记录,且实际上亦未曾开展店铺运营工作,在这种情形下,将由颁发许可证日期起计算,六个月期限届满时,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其次,被许可人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日起,虽有货物进购记录,但当地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后监管处理。
若进购货物后并未继续开展店铺运营工作,且事后监管部门按照擅自停业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自擅自停业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将发布公告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若被许可人未提出异议或主张自身权益,则公告期满后,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