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能否对患有精神疾病并涉嫌犯罪者施以刑拘措施,需根据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来判定。
若其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则不可加以刑期拘留。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对于精神病患者在特定犯罪情境下究竟处于何种状态,以及他们是否拥有全部或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的。
鉴定机构通常会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首先,行为人必须被确认为精神病患。
此处所述的精神病患自然是指临床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疾病患者。
其次,精神病患必须是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意味着精神疾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否则该精神病患便可排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
此外,心理学标准也指出,导致精神病患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原因并非单一的医学因素,例如争吵引发的情绪波动、惊恐等心理因素。
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往往还涉及到许多非医学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同样也是在判断精神病患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