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特殊性质之买卖契约,意指商品房预售者与预购者以书面协定方式,约定预售者在预定时期内将已竣工之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予预购者,而预购者向预售者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收商品房。
在评断此类合同效力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各方主体资格合乎法定要求。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参与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可为各类法人等具有缔约能力的实体,故非任何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须为依法成立且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若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但如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已经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判定为有效。
其次,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再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标的物明确且可行。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为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应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以及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