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定义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其本质上主要涵盖了那些并未被明确界定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需全额纳入当期损益表中列示的金融资产类型,如进一步划分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以及应收款项等。
举例来说,企业在市场交易活跃且具有公开报价的情况下购买的股票、债券及基金等金融产品,若未能被明确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类别,则可以将其归纳为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