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口供的执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是进行传唤,将涉案人员召集过来;
其次是对当事人进行问询,了解事件的详细经过;
接着便是记录访谈内容,形成较为规范的文字资料;
最后是让当事人在记录件上签名确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必须恪守“注重证据,深入调查研究,杜绝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
这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处理结果往往与其具有紧密潜在的利益关系,因此我们必须严谨对待每个环节。
涉及到口供的出处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审查。
其中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口供给何种情境下产生,以及是在哪一轮审讯中作出声明;
第三,供认的动机、目的,是否存在攻守同盟或者串供现象;
第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等不当施压情形;
第五,是否提出翻供或者其他异议等等。
另外,我们还应对口供进行合理分析推理。
参照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是否合乎情理。
同时,我们也需关注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关键因素。
在审查、评估多位共同被告人口供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共同利益关系,还要根据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来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