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优势。
所谓“职权”,系指国家机关以及其负责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力资格,是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
它更多地反映在一个人是否能够运用自己实际工作岗位中的权力,亦即动用自身实际工作职责范围内即可直接处理某些事项的权力。
以此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取相应报酬,乃典型的受贿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众多的受贿案件往往都是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得以实施的。
(2)利用与职务相关联的便利条件。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而是通过发挥自身职务或者职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进而从请托人处获取或者非法接受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