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此种情况,作为合伙人,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措施:
首先,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该合伙人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需要立即按照之前达成的约定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无论他是否已经完全支付或者仅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
由于在合伙企业设立之初,我们就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节约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建议您优先选择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如果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您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由于该合伙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先前约定的违背,因此其他合伙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