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程序违法的分类,其具体表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方式违法与步骤违法。
其中,程序违法即是指行为者未能遵循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条件,包含了方式、步骤、顺序以及相应的期限等多方面要素。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去执行行政许可、省略或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甚至缺少某些必要的程序要求等现象皆属于程序违法的范畴。
而方式违法则是指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
行政行为的实现方式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动作或者默示等多种方式来完成。
若在法律对于行为方式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时,行为人却未能按照法定方式行事,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方式违法。
最后,步骤违法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等重要决策时,未能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