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公共款项擅自挪作私人用途,并在此基础之上从事了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金额数量较大,以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
又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持续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均被视为犯下了挪用公款罪,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制裁。
2.如果挪用公款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未能如数归还的犯罪分子,更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重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