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为确保交易秩序的稳定运行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进而保证合伙经营方式能够得到持续稳健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制的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