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尽量搜集有助于您赢得子女监护权的有力证据。
在涉及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子女监护权问题上,以下几点因素可能成为您争取权益的有力依据:
首先,当年龄达到或超过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更倾向于与您共同生活时,这将是对您争取监护权的重要支持;
其次,如果您自身无法再生育子女,而对方具有继续生育的可能性或者已育有其他子女,那么这也将为您争取监护权增添优势;
再次,若您本身未曾生育,而对方却拥有至少一名子女,那么这同样会对您的申请产生有利影响;
最后,如果您能够为子女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资源,那么这无疑也是您争取监护权的一大优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