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证更改为仅为其中某一方所有的相关程序如下:
首先,如果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需进行对外销售或转让行为,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授权文件以示认可。
其次,在确定房产所有权人为已婚人士的前提下,若欲对该房产进行转让或者其他形式的过户事项,如所有权人的配偶无法亲自出席,则必须获得其配偶以文字形式出具的明确同意,同时还需提交一份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配偶同意确认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证机关办理全权委托书的过程中,同样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并亲笔签名。
最后,若在离婚之后,原属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需要进行过户处理,则双方应携带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书、户籍簿、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以及过户确权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此种情况下的过户房产亦被视为共有财产的变更,所需支付的费用仅为工本费,无需缴纳任何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