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讼案件达到了需要启动诉讼程序的程度,则中标方有义务支付律师服务的相关费用,这不应亦不会转移至败诉的一方承担。
除非在此之前双方已经就此问题达成了明确协议或者有法律规定。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是否聘请律师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个决定并非强制性的行为。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律师服务的费用并不被视为诉讼过程中的必备开支。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