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盗窃罪怎样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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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浙江盗窃罪怎样量刑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2024浙江盗窃罪怎样量刑

关于浙江盗窃罪怎样量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浙江盗窃罪怎样量刑?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言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浙江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盗窃3000元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是,盗窃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以,当地人民法院要根据盗窃的数额才能确定下来量刑的范围。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浙江盗窃罪怎样量刑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我们还整理了很多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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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浙江省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1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4)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
(5)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
(6)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
(7)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4、入户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的;
6、扒窃的;
7、盗窃国家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9、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当行为人采用某种方式非法入户,并着手实施盗窃,接触财物之时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即行为人完成了“入户”和“盗窃”两个复合行为,就可认定为既遂,这样不仅符合入户盗窃是“行为犯”的法律特征,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判断标准,收集证据,一旦行为人入户后翻动物品或开始接触财物,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确定实施盗窃的“着手”时间,是认定入户盗窃未遂标准的关键,在“着手”和既遂之间,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
盗窃犯罪是否能适用缓刑,具体还要看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要是符合缓刑条件的话,那么就会在判刑的同时依法宣告缓刑。否则的话,就不会同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盗窃罪犯罪分子是满足缓刑条件中的对象要求的,只要再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那么在判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并非不可能。而要是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话,本身的量刑幅度就比较高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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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1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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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4)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
(5)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
(6)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
(7)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4、入户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的;
6、扒窃的;
7、盗窃国家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9、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当行为人采用某种方式非法入户,并着手实施盗窃,接触财物之时为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即行为人完成了“入户”和“盗窃”两个复合行为,就可认定为既遂,这样不仅符合入户盗窃是“行为犯”的法律特征,也便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判断标准,收集证据,一旦行为人入户后翻动物品或开始接触财物,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确定实施盗窃的“着手”时间,是认定入户盗窃未遂标准的关键,在“着手”和既遂之间,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未遂。
盗窃犯罪是否能适用缓刑,具体还要看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要是符合缓刑条件的话,那么就会在判刑的同时依法宣告缓刑。否则的话,就不会同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盗窃罪犯罪分子是满足缓刑条件中的对象要求的,只要再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那么在判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并非不可能。而要是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话,本身的量刑幅度就比较高了,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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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新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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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的一个小伙子初中毕业在浙江打工,前几天听说他偷人东西最新的苹果手机,价值6000多元,请问浙江盗窃多少钱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一年左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五条,那么我们来整理一下,在浙江省大致那些情景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一般情况下,浙江省是价值3000元人民币以上;
2、特殊情况下,数额为上述1标准额的一半即:1500元人民币。【经过归纳,基本属于屡教不改型、涉及老弱病残幼、还有盗窃不义之财、后果严重】
详见如下情况:
盗窃公私财物,可以按照3000元的标准百分之五十确定(在浙江省即为1500元的情景):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例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例如:因盗窃而受到治安拘留等】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即为未成年人】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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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浙江温州工作,最近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巨大的盗窃案,我想问问浙江盗窃罪量刑数额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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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此时可以对盗窃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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