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内的:
对于财产类案件,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所对应的,将按照以下表格所示的方式进行分段累计计算,并按照该分段所规定的比例交纳诉讼费用;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为1万元时,按1:
1的比例收取费用,也就是收取2%的诉讼费;
第二,诉讼标的介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需按5%的比例交纳诉讼费;
第三,诉讼标的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部分,则需按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的标准,同时按照2.5%的比例交纳诉讼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