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确保选民与代表能够自由地行使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中国依据各类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任何违法行为若破坏选举,或者违背治安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若情节严重至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暴力、恐吓、欺诈、行贿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以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揭露、举报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者,或者对于请求罢免代表的人士实施压制、报复的。
如遇上述情况,可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若申诉人对此处理决定仍持有异议,可在选举日前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做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