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案件在受理之后应在两个月之内作出裁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然而,若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以上;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在处理公诉案件方面,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审判,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样地,如果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相关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时,也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以上;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当人民法院变更了管辖权的案件时,其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