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判几年是正确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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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案判几年需要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致人重伤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致人死亡的,此时就是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故意伤害案判几年是正确的?

一、故意伤害案判几年是正确的?

故意伤害罪判刑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在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客观行为要件方面,故意伤害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什么?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故意伤害案判几年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量刑情节以及实际的损害结果等因素处理,如果是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此时该行为人就是会被定罪量刑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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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判几年刑是正确的?
故意伤害罪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行为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那么就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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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例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非常复杂,给实际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那么,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呢请看继续关注下文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二、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故意伤害与故意罪的区别在故意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二罪根本区别在于,前罪具有伤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后罪没有犯罪的故意,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这对划清二罪的界限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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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怎么立案是正确的?
故意伤害怎么立案需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来确定,如果是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那么受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具体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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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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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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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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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例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非常复杂,给实际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那么,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呢请看继续关注下文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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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故意伤害与故意罪的区别在故意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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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赔偿标准上的二元化,《条例》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方面规定不同,造成赔偿结果的差异;
最后是鉴定的二元化,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关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这些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现象不仅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和司法公正,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矛盾,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侵权责任法》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目的就是统一处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规定,消除上述二元化现象。人民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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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思路也是不一致的,前者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后者普遍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侵权责任法》在第54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在第58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从而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既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探索性和经验性,保障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解决打医疗官司难的问题,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在适用时要注意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辅,只有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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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的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是如何适用的 (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 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公安的正确姿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安执确步骤 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便衣民警应当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出示时应当出示;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配合并与民警纠缠,民警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等措施。 二、民警遭遇阻碍执法行为的正确处理步骤 民警应有效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要向围观群众表明身份、说明情况,争取配合;对于暴力抗拒或阻碍民警依法履职的,劝告无效可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三、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的正确步骤 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只有当公民或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可以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前,应该发出警告并命令无关人员躲避,但是对正在进行的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直接开枪制服。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是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 发现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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