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所负之债在原则上并不足以牵涉到股东的个人资产,这是由于通常情况下股东并无需为公司的债务负担任何责任。
然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拥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权,需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但若股东存在诸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