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之认定规则如下所示:
首先,该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作为自然人身份的肇事者,也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其次,对于那些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犯罪主体应明确认定为自然人性质。
然而,若是以单位名义施行此类活动,且由此获得的非法收入均归属或投入到了单位内部的营运之中,那么便足以构成单位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了。
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之规定,对于任何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甚至是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要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均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而对于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罚款金额则是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此外,若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单位施加相应的罚金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