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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规定,实施“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资金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尽管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资金使用人金融机构获得利润。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应该怎样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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